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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水重金属超标竟高达231倍一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

来源:珠江环境报 作者:郑振华 2021.8.25 13:30:26

在今年6月下旬的一次专项夜查执法行动中,珠海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,金湾一企业排放废水中多项重金属超标,最高超标231倍,超标倍数之高令人咋舌。目前,涉事企业已被责令停产整治,将面临巨额罚款;同时,该企业相关人员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,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据了解,位于金湾区三灶镇的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,主要从事单层、多层线路板加工生产。2021年6月24日晚,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根据前期巡查线索,联合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专项夜查执法行动,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。

在出示有效证件后,执法人员直奔该公司废水排放现场,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,水量较大,但水质明显存在异常,目测呈蓝绿色,有臭味。监测取样人员立即实施取样,获取证据。

7月1日,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,显示当晚该公司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铬为116mg/L,总镍为55.4mg/L,总铜为34.6mg/L,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(总铬为0.5mg/L,总镍为0.5mg/L,总铜为0.5mg/L),其中总铬超标231倍,总镍超标109.8倍,总铜超标68.2倍。

经调查,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,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,管理混乱,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违规操作,放任违法排污,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,导致排放废水严重超标。

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,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于7月2日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,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行为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7月19日,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条以及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》相关规定,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(珠环责停字〔2021〕3101号),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。

因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严重超标,其中总铬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《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4/1597-2015)中表1珠三角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,总镍、总铜超过上述标准限值十倍以上,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。目前,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已通过"两法衔接"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,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

据了解,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,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、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排污许可证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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